产品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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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种特点
保单利益
图例分析
     
  • 既保伤残 有保身故
  • 有病防病 无病养老
  • 身故返还 一生保障
  • 保单分红 收益多多
  • 保单贷款 资金灵活
  •  
     
     
    保障范围
    保险利益
    基本
    保险
    利益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按保险金额领取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附加
    利益
     

    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均附加了平安附加残疾意外伤害保险)

    自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180天内造成残疾,领取意外残疾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均附加了平安鸿盛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我们按照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分红

    按照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我们每年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的分配。分红是不确定的,若我们确定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于保单周年日分配给您。

    红利
    领取

    累积生息: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按我们每年确定的利率储存生息,并于您申请或主险合同终止时领取。
    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下一期的应交保险费,如果抵交后仍有余额,则用于抵交以后各期的应交保险费,但该余额不计利息。交费期满后,抵交保险费方式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
    购买交清增额保险:依据被保险人当时的年龄,以红利作为一次交清的保险费,增加基本保险金额。
    如果您在投保时没有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以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在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6)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
    (7)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本页面所载资料供您理解保险条款所用,各项内容均以保险条款为准。
     
     
     
      图例说明
     

    30岁男性,投保《平安鸿盛终身寿险(分红型,2004)》,20年交费,基本保险金额10万元,交费期内附加基本保险金额10万的《平安附加残疾意外伤害保险》。

      保费支出:年交保费3770元。
      基本保险利益: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领取10万元身故保险金
      附加保险利益:
      意外伤残保险金:交费期内,被保险人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造成残疾,领取残疾保险金。
      分 红:
     

    按照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我们每年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的分配。分红是不确定的,若我们确定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于保单周年日分配给您。

     
     
        注:1、上述意外伤残保险金、身故保险金、现金价值均不包括由于红利分配而产生的相关利益。
            2、交清增额保险的身故保险金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交清增额保险的基本保险金额和交清增额保险的现金价值两者的较大值确定。
     

    本公司声明:以上举例仅为理解条款所用,并不代表本产品实际分红情况,实际分红情况以本公司实际经营状况为准,特提醒客户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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